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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天政发〔2020〕13号
  •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人民政府
  • 发文机关代字: 天政发
  • 发文顺序号: 13
  • 地区行政代码: 429006
  • 施行日期: 2020年10月01日
  •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7日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的个人;无特定对象的法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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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

(天政发〔202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农业机械等。

二、禁用区范围

禁用区范围为:东起东环路,西至汉北河(天门河以北)、西环路(天门河以南),南起天仙大道,北至北环路。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未悬挂环保标牌的,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在禁用区使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施行之日止为宣传教育期,期间对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项目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劝阻、劝退和整改。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城市管理执法、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