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国务院政策文件库
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字号: 天政规〔2022〕4号
  •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人民政府
  • 发文机关代字: 天政规
  • 发文顺序号: 4
  • 地区行政代码: 429006
  • 施行日期: 2022年09月09日
  •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13日
  •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的个人
扫码查看
WPS版本 WPS版本
OFD版本 OFD版本
PDF版本 PDF版本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QQ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

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政规〔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       

      

天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和使用,保障用工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乡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工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  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  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  用工单位因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不足又确需新增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时,先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聘用员额,再由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委编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用工单位在核定的聘用员额内,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情况拟定公开招聘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记录;

(二)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工作制度;

(三)初次聘用人员年龄一般在18—35周岁(从事安全保卫、保洁、绿化、驾驶、炊事等后勤工作人员除外),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编外聘用人员不得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特殊岗位聘用条件,用工单位可另行确定。

第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原则上全部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单位在全市择优选定具备劳务派遣业务资格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须明确派遣人员数量、派遣岗位、派遣条件、派遣期限、待遇保障标准和支付方式,并约定违反协议的责任。协议按不超过三年的固定期限签订。人员招录由劳务派遣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工单位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选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招聘条件提供拟聘人选;

(二)用工单位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测评,确定选聘人员;

(三)劳务派遣公司组织选聘人员进行体检;

(四)劳务派遣公司与选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期派遣上岗;

(五)劳务派遣公司在编外聘用人员到岗一周内将选聘人员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条  编外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各用工单位根据岗位技术要求、工作量和工作年限等内容合理确定,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政策规定组织编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编外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月发放;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用工单位筹集,并按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确定的方式支付;个人缴费(存)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缴纳。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编外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必要的培训;告知编外人员其岗位工作要求、劳动报酬和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劳务派遣公司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编外聘用人员聘用管理责任;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管理。

(一)市委编办:负责审核用工单位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必要性。

(二)市人社局:负责监督指导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的核定和执行,督促用工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外聘用人员经费来源,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市审计局:负责在单位审计或行业审计时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用工单位:负责建立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严格控制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员额的使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负责培训、教育、工资福利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日常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派遣关系:

(一)试用期不合格或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及损害的;

(四)年度考核或合同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一年有效投诉三次以上或未履行工作岗位相关义务的;

(六)一年内累计请事假六十天以上或因身体状况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经费、超核定员额聘用编外聘用人员、擅自聘用编外聘用人员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用工单位对原有编外聘用人员要依此办法完善聘用人员劳务派遣手续;对超过聘用员额聘用的人员,要制定方案予以消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未尽事宜在试行期满后予以补充。试行期间,如法律、法规、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