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9号)同时废止。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会商
3.3 预警分级
3.4 预警条件
3.5 预警发布
3.6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总体要求
4.3 预警响应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5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5 信息公开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奖惩
8.1 表彰
8.2 监督问责
9 附则
9.1 预案编制
9.2 预案备案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门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天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编制相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相关企业、单位应编制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相关实施方案一并纳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污染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按照预警响应级别,落实各级各类管控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减排绩效分级、移动源和扬尘源管控等措施,精准控制污染物排放。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切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天门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下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大气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加大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污染防治参与意识。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下简称减排清单);负责牵头汇总各相关部门制定的减排清单;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减排清单(工业源清单),将涉及大气污染排放的工业企业纳入清单,并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3)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负责天气实况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负责在大气重污染天气下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预算为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5)市经信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减排清单(工业源清单)中的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应急措施;负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6)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各乡镇落实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和应急防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并做好特殊时期安全防范工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减排清单(移动源清单)要求落实应急措施。
(8)市住建局:负责督导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管控;编制减排清单(工地扬尘源清单),将所管辖的在建建筑工地纳入清单,并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建筑工地、市政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措施。
(9)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园林绿化工程及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加强道路吸扫、冲洗、喷雾作业,扩大机械化清扫覆盖面,提高作业质量,人工清扫避免二次扬尘;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加大对市区道路抛洒滴漏、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10)市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医疗救助应急行动方案;做好特殊人群(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易感人群)相关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制定减排清单(道路施工扬尘源清单),将所管辖的道路施工工程纳入清单,并制定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督促所管辖的道路和在建道路施工工程按照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措施;会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上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管控。
(12)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13)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河道整治施工和河道内砂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负责制定减排清单(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源清单),将所管辖的水利施工工地纳入清单,并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所管辖的在建水利施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指导列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15)市商务局:负责推进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油库、加油站污染管控。
(16)天门经济开发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促检查辖区内工业企业落实减产、限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17)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制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人为活动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其他有关单位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2 会商
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专家组,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提前1至2天上报发布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的城市、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市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3 预警分级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 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AQI>150,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综合研判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3.4 预警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
当省预判部分相邻市(州)同时达到一定级别预警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时,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预判我市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城市预警。
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生态环境厅预警提示信息时,应该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加强与武汉都市圈城市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可根据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5 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接到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生态环境厅信息,或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的等级、范围等情况,及时组织监测、科研、管理等相关人员会商研究,发布预警,并且预警信息发布应提前1至2天。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红色、橙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发布。
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
3.6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以较高级别的预警标准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预警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总体要求
(1)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2)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
天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每年动态更新。
(3)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建成区范围内禁行高排放机动车。
(4)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5)启动响应后,卫健、公安、经信、教育、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分管行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4.3 预警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同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严格的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3.1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卫健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预警启动立即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扬尘源减排措施。根据主要污染物情况执行差异化管控措施。以臭氧为主要污染物时,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停止道路拉毛、划线、沥青铺设等作业;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以颗粒物为主要污染物时,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道路拉毛、划线、沥青铺设等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市政府批准的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行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城市建成区限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特种车辆除外)上路行驶,同时要执行货车绕行、远端分流等措施;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以臭氧为主要污染物时,增加执行汽修行业停止喷漆作业措施(使用低挥发性水性油漆企业除外)。
4.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户外活动;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停止开放除核心功能区以外的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城市主城区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汽修行业停止喷漆作业。
4.2.3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好牵头单位作用,组织开展督查,对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检查,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也将适时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夜间突查等方式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4.5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4.5.1 应急响应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后1天内,将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情况上报至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4.5.2 事件通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同周边县市的沟通。
5 信息公开
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业人员队伍、专家队伍、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满足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备、物资、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7.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4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能力建设和设备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各一名;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8 奖惩
8.1 表彰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作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或严格处罚。
9 附则
9.1 预案编制
预案文本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动态更新完善,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等发生变化的;
(3)生态环境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时。
9.2 预案备案
本预案应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工业源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9.3 预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