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1139288x/2009-00983 分类: 科技、教育 ; 公文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年04月22日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天政规〔2009〕2号 主 题 词: 科技 奖励 办法 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政规〔2009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仙北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天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门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六类:

(一)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 企业创新奖;

(三) 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五) 专利鼓励奖;

(六) 优秀论文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组织及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具体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的名单采取临时抽签办法确定,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以保密。

 

奖励类别设置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首席获奖人;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三)获得国家或省科技项目无偿资助课题经费达300万以上的项目主持人;

第七条 企业创新奖授予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形成了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

(三)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促进企业效益显著提高,经营业绩良好。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重大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条 专利鼓励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属我市公民或组织,所申请的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且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通过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的专利达到2件(含2件)以上,且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优秀论文奖授予撰写的学术论文有较高价值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学术论文指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并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新闻出版署正规发行刊号)上发表,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的论文。

 

评审与授予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每两年奖励一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次,奖金不低于2万元,每次奖励不超过一名,无达到标准的该奖项空缺;企业创新奖不分等次,奖金不低于1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3个等次,每个等次奖金不低于1000元;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分一、二、三等奖3个等次,每个等次奖金不低于1000元;专利鼓励奖不分等次,奖金不低于1000元;优秀论文奖分一、二、三等奖3个等次,颁发证书。各类奖项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各乡镇、市直单位和企业推荐。推荐时,应当按照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的推荐书填写,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项目只能推荐参加一个类别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委不得参加本单位、本人及亲属的成果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推荐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科技奖励决议进行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市科技局对决议进行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资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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