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2 16:03 来源: 市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一、事项名称
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三、申请条件
集体合同订立或变更后,用人单位需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四、办理材料
1、(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一式四份;
2、(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3、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记录复印件,表决通过(专项)集体合同的决议、签到表和会议决议的复印件(应到和实到人数、表决票数情况等);
4、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双方首席代表和全部协商代表的名单;
6、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备注:相关表格在办事地点领取
五、办理地点
人社局11楼1101室(天门市陆羽大道西34号)
六、办理时间
当场办理(工作日(冬令时)08:00-12:00,14:30-17:30;(夏令时)08:00-12:00,15:00-18:00)
七、联系电话
0728-5223779
八、办理程序
根据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机关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
![]() |
版权所有:天门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60001 鄂ICP备05005537 |
![]() |
![]() 移动门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