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2 16:05 来源: 市人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一、事项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二、设定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
三、申请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聘任制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人事争议。
四、办理材料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诉单位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支持仲裁请求的证据。
五、办理地点
市人社局1101室(天门市陆羽大道西34号)
六、办理时间
1、对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15日内举证;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15日;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联系电话
仲裁院 0728—5223779
八、办理流程
立案----调解----开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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