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2 16:58 来源: 天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www.tianmen.gov.cn 【字体: 大 中 小】
一、申办对象资格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人员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当前,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家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农村困难群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家庭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情形。
二、办理程序
农村低保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含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公示。
(一)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申请保障对象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保障类别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要核实家庭收入,查验村评议和公示记录,并召开由乡(镇)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按不低于各乡(镇)上报保障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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