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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0-2797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文 号 天城管委文〔2018〕1号
标 题: 天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意见
天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09 10:41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天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天政规〔2013〕4号),结合天门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保留原有两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采取市场竞争机制,新增1-2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审核资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未取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2.城区规划内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必须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并选择有特许经营权的公司运输。

  3.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必须到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二、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公安交警、质监部门的要求安装加盖密闭系统,做到平厢覆盖、密闭运输、清洁运行,凡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2.各公司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开通GPS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身颜色为绿色,在驾驶室正前方喷印“天门渣土”标识,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公司名称,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

  4.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随车携带备案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三、加强源头管理

  1.城区所有建设工地必须设立规范的公示牌,将工程概况、土方数量、清运时间、责任人、注意事项等内容标识清楚,公示牌的规格为1.2m×0.8m。

  2.城区所有建设工地严格按照要求设置建筑垃圾运输清理区、清洗区、检查区,保证车辆进出时干净整洁。

  3.城区各工地出入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到“五不上路”,即:有案未结的、未携带备案资料的、无消纳场的以及雨雪冰冻天气、重大活动期间。

  四、加大查处力度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加强监督管理,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查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负责每年一次的建筑垃圾营运车辆资格审查。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的行为。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4.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管,禁止运输车辆带泥驶离工地等行为;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5.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照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活动的行为。

  6.质监部门负责查处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技术规范的改装车辆的处理。

  7.物价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价格,查处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

  五、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的监管考核

  1.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要建立所属运输车辆信息管理台账,包括车辆号牌、车主姓名、居住地址及事故记录等信息,并纳入数字城管的监督管理。

  2.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提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信息记录,供城管部门考核评级使用。

  3.城管部门定期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加强管理;对屡教不改、多次反复违规、事故次数多的渣土公司进行通报,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从事清运和参与工地招投标。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低于规定的分值的,视为不合格,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责令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4.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件事例,对遵守交通规则、服务优质、社会满意、综合评定较好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和驾驶员进行通报表扬,对违法车辆及其所属企业进行曝光,对违章处罚情况及时进行公布。

  六、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城管、公安、住建、工商、质监、交通、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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