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2118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09日
名称
天门市住建领域行政管理权与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制度
文号
天城管委办文〔2018〕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09日

天门市住建领域行政管理权与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09 09:45 来源: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第一条为了构建衔接顺畅、管罚明晰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天门市委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20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住建、规划、房产及公积金中心等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权与城市管理执法集中行使的相关行政处罚权的衔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按照管罚分离的原则,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原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其管理责任主体不变。

第四条住建领域行政管理与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应当体现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行政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3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执法局发出《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对现场违法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巡查发现或者接收投诉、批转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并书面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先行调查定性,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管理部门在将《案件移送通知书》移交城市管理执法局前,必须查明以下事实并提供资料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资格信息;

(二)违法行为现场勘察以及责令改正执法文书材料;

(三)执法检查笔录相关材料;

(四)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分析,并提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需要技术鉴定的,相关部门应(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上述资料经查证,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证据使用。

案件移交时,管理部门应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连同第条规定的材料一并移送。城市管理执法接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查移送材料不全的,予以退回补充调查后再行移交;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管理部门;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管理部门,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管理部门移送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同时加盖提供材料的单位印章。

城市管理执法局立案后经审查,需要由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的,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管理执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程序进行;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经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执行法制审核和上报备案程序。

城市管理执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管理部门,并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告知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单位应依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条建立信访接待协调机制。因查处违法案件而发生的来信来访,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接待、调查和回复;对其中需要进行技术说明或者专业法规解释的,由管理部门负责信访接待并进行调查回复;需要举行听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管理部门应协助并参与。

十一在履行执法衔接时,管理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二)对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不移交的;

(三)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求补充或者转交调查的事项,不配合的;

(四)对依法需要变更、补办行政审批事项的案件,城市管理执法提出建议后,没有变更、补办的;

(五)隐瞒重大违法事实,导致城市管理执法作出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结果显公正的;

(六)其他影响执法衔接的情形。

第十在履行执法衔接时,城市管理执法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

(二)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案件,不受理的;

(三)对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不按时告知有关管理部门立案情况、处罚决定以及处罚执行情况的;

(六)其他影响执法衔接的情形。

第十制度签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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