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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财罚字〔2020〕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财罚字〔2020〕第1号)
发布时间:2020-06-05 17:08

当  事  人:天门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处

地      址:天门市陆羽大道西40号

根据《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天公共资源局〔2020〕001号)及有关附件材料,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9年城区市政工程改造维修—竟西路污水管道连通工程建设中,将古城堤路至人民大道747米污水管道顶管施工项目,以预算金额170万元作为合同价,将施工合同直接授予天门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以上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2、建议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如不服本决定,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门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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