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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文 号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财罚字〔2020〕第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财罚字〔2020〕第3号)
发布时间:2020-06-18 17:08

当事人:天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天门市人民大道西1号

根据省委巡视反馈意见,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西寺路交人民大道改造工程、北湖大道标志标线工程、雁叫宾馆农贸市场改造工程、龙嘴河污水管网工程、岳口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工程一标段、岳口污水处理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工程六标段、天仙大道污水收集泵站、人民路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岳口工业园污水管复线工程及进出口管道工程、岳口污水处理厂改造提标一期工程和黄金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工程共11个项目在合同履行中,决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上述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2、建议由市国资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并予通报。

如不服本决定,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门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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