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A08302/2020-318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 文 号 | 无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财罚字〔2019〕第2号) |
当事人:天门市天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天门市小板镇金科村(陆羽汽车城)
你公司在2017年5月16日参加天门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实验室建设设备(E包、G包)政府采购活动中,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你公司账户转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我局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你公司,截止2019年5月10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门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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