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1:湖北惠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天门市竟陵西寺路23号
当事人2:天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 址:天门市陆羽大道34号
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湖北省财政厅《信访事项转办函》,检举湖北惠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天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鄂惠代字〔2019〕010225-G)的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检举事项
检举人反映该项目招标公告期限不满5个工作日。
二、核实情况
经审查,该项目于2019年10月21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从10月21日至10月25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的规定,该项目公告期限不满5个工作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的规定,检举事项成立。
另外,该项目招标公告中,未公开设备设施数量、技术规格或项目基本概况,存在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问题
三、处理决定
鉴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门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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