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1176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13日
名称
天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天门市公安局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7日

天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天门市公安局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7 11:02 来源:湖北政府采购网

一、项目名称:天门市公安局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大树标牌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箱包小微创业园(二期)4号楼

被投诉人:湖北诺业俊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天门市天门新城银座帝景湾一号楼

相关供应商1:温州市铭敏标牌有限公司(中标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湖路667号

三、基本情况

天门市公安局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采购项目(HBNYJF(2023)-003),2023年2月17日,投诉人浙江大树标牌有限公司向湖北诺业俊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质疑,2023年2月20日,湖北诺业俊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2023年2月27日通过邮寄向天门市财政局书面提出投诉。本机关经审核,2023年3月2日已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湖北诺业俊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公司)不正面回复我公司提出的“该项目是否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投诉事项2:湖北诺业俊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公司)对“温州市铭敏标牌有限公司(中标公司)是否正常营业”,只是简单的核实,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审核不严谨。
投诉诉求:明确说明我公司具体扣分项;温州市铭敏标牌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应撤销其中标资格,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门市财政局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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