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3-05-08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省财政厅解读:《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08 15:25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增强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获得感,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我们起草了《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中央要求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并明确提出了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具体目标。要求到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500元/人,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落实中央精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省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湖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金发〔2021〕41号),我省目标与中央一致。

(二)农业保险是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农业保险能有效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更好地服务我省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我省是传统的农业大省,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省份,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既是现实选择,也是必由之路。

(三)适应我省农业保险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大宗农产品稳定供应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我省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扩面增品提标工作稳步推进。目前,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涉及水稻、小麦、油菜、棉花、马铃薯、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9类13个险种。2022年我省411万户次农户参保,提供风险保障1015亿元,理赔资金21.46亿元。我省农业保险在快速发展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同时,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从2018年的6.95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24.63亿元,年均增长37.21% 。

(四)切实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尤为重要。一是财政部有明确要求。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文件明确:各省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二是我省有现实需要。加强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是落实《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快湖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金发〔2021〕41号)的要求和重要保障。我省原管理办法是2008年制定的,2015年进行完善,亟待修订。三是加强管理是职责所在。随着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农业保险补贴资金额度增长快、额度大,管理风险和责任也日益加大。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对资金规范使用尤为关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管理相对复杂,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责确责便于追责,是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的重要基础。

省财政厅起草《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财政部管理要求的具体行动,对满足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增强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9章36条。包含总则、补贴政策、保险方案、 部门及单位职责分工、承保机构管理、预算管理、保障措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主要政策目的、政策依据、补贴资金定义及相关概念、管理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补贴险种分类、保费补贴的分级分担比例,以及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

(一)补贴险种的保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户按一定比例分担。

补贴险种为:1.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料作物(含油菜、花生、芝麻、大豆等)、马铃薯、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2.养殖业。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3.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二)地方特色险种的保费由市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省本级预算安排补贴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分为两种:

1.重点支持特色险种。包括茶叶、淡水养殖产品(含小龙虾、黄鳝、河蟹、鳜鱼、大口黑鲈)保险,其保险方案和保费补贴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60%,省级财政按照保费的45%给予奖补。

2.其他特色险种。包括林果、道地药材、蔬菜、其他淡水养殖产品、畜禽养殖产品保险(含农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以及农业种植养殖大棚设施保险等,其保险方案和保费补贴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60%,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给予支持,奖补资金根据各地特色险保费规模(权重80%)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20%)进行加权分配。为体现绩效导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不及格的县市(低于60分的)不参与奖补资金分配。

第三章,保险方案。《办法》第七条至十三条,对保险条款及费率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费率调整机制、赔付标准、投保方式及保险条款其他要求。农业保险采取市场化运作,保险公司是承保责任主体,具体政策应在保险方案中得到体现。对保险方案,要求承保机构充分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和农户意见,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管,属于中央补贴险种应当征求财政部湖北监管局意见,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应当报经省财政厅认可。

(一)对承保理赔提出要求。某一险种连续3年全省综合赔付率低于70%,原则上应适当降低保险费率;连续3年全省综合赔付率高于85%,原则上可适当提高保险费率;连续5年全省综合赔付率低于50%,应适时修改保险条款及费率,或者取消该险种。

(二)对投保具体模式做了规定。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办理投保,并与投保农户订立保险合同。对采取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实施,承保机构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作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投保人的投保信息,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并经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无论是自行投保还是集中投保,要求承保机构将保单或保险凭证发放到户。

(三)对赔付提出明确要求。要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予以明确规范。应建立预赔付制度,待查勘后10日内先行预赔付,预赔付金额不低于预估损失的50%。保险赔付必须通过“一卡通”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并留存送达依据备查,保障农户权益。

第四章,部门及单位职责分工。《办法》第十四条至十五条,要求各级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气象部门和其他部门职责。办法进一步厘清职责、压实责任,明确保险标的核实由承保机构承担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审核责任,财政部门承担程序性审核责任,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

第五章,承保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二十条,本章细化了承保机构管理,包括具体职责、遴选方式,能力要求,强调协保员管理,细化了机构风险管理要求。明确承保机构是农业保险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承保险种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要求各地根据机构基层网点建设、服务能力、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情况确定承保机构具体分片划块方案;明确选用村干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等担任协保员的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专账核算。要求要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应对方案;明确要加强信息化系统对接,及时、完整、准确将信息报送至“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湖北农业保险承保线上化服务平台”等,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提出承保机构要坚持服务“三农”,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农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服务质量;明确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和湖北银保监局。

第六章,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包括预算编制、资金安排、县市日常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县市年度补贴资金申报与结算、省级资金申报与结算管理。该章明确资金实行县市按季结算、年终据实结算等要求。

第七章,保障措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包括组织领导、宣传引导。

第八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三条。包括绩效管理、监督检查、承保标的的核查、骗保处罚条款、拖欠保费处罚条款、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处罚条款。

第九章,附则。《办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六条,明确了《办法》起止日期,提出了各市县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该《办法》在6个月内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三、主要特色亮点

(一)坚持一个主线:抓落实。一是内容不搞照抄照转。尽量结合我省实际,力求细化方便具体操作,便于“最后一公里”执行。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让办法管用,解决基层所需所盼。

(二)突出两个重点:承保问题和保险赔付问题。一个是解决农业保险标的物的核实与告知问题,强化了承保机构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并要求将保单或保险凭证及时送达农户。二是让农户通过理赔增强获得感。农户有“一卡通”的保险赔付必须通过“一卡通”,必须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

(三)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一是部门和单位分工,分工尽量明确和细化,便于确责追责,同时发挥市州审核作用。如保险标的物的确定,承保机构是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是审核责任,财政部门是程序性审核责任。市州财政局要对所属县市及本级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第二十五条)。二是强调保单或保险凭证到户,保险理赔到户,增强农户投保获得感。对无论是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自行投保,或是以村为单位集中投保的方式,要求承保机构及时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发放到各农户,并留存送达依据备查。集体投保的组织单位,应将保险凭证由各被保农户签收,以保障农户知情权。三是明确了农业保险承保标的的核查方式。将农业保险中的水稻、小麦、油菜等种植险,育肥猪、能繁母猪等养殖险以及森林保险的承保标的的核查方式及审核管理分别予以细化,如列举生猪保险标的审核,耳标是关键,明确省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统一管理的耳标为核实的依据,并实行耳标管理与其他相关政策联动。四是强化了基层管理“最后一公里”管理难点问题。细化了包括以村为单位集中投保的管理(第十一条)、承保机构县级分片划块方式(第十七条)、保险协保员管理(第十九条)、县市日常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第二十三条)、直属农林场站如何投保(第二十四条)、承保标的的核查(第三十条)、具体处罚情形(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五是注重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要求承保机构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湖北省农险信息平台、湖北农业保险承保线上化服务平台等系统对接(第一十八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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