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现有执法主体3个,分别为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监察中心、能源局。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市发改委共有编制83个,其中执法人员12人,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人,节能监察中心7人,能源局2人。执法人员全部在编在岗。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市发改委 | 6 | 0 | 0 | 0 | 0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6 | 0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市发改委 | 10 | 10 | 10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市发改委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市发改委 | 0 | 0 | 6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60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行政处罚情况:我委粮食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实施6次警告:1.2023年10月,市发改委在四季度粮食购销巡查中发现,市稻香精米厂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备案问题,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行政处罚。2.2023年10月25日,市发改委在四季度粮食购销巡查中发现,市云凌米厂存在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行政处罚。3.2023年11月28日,市发改委在四季度粮食购销巡查中发现,市亚奥农业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行政处罚。4.2023年12月5日,市发改委在四季度粮食购销巡查中发现,市恒兴米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备案问题,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行政处罚。5.2023年12月5日,市发改委在四季度粮食购销巡查中发现,市胡市昊锋米厂存在未按照规定备案问题,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行政处罚。6.2023年12月21日,市发改委在四季度粮食购销巡查中发现,市澳京饲料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备案问题,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情况:我委全年办理行政许可10宗,其中节能监察中心办理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许可1宗,投资科办理固定资产项目许可9宗。
行政检查情况:我委全年进行行政检查60次,其中粮食部门开展对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存储安全等经营管理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共58次,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节能监察1次,社会发展科和投资科联合住建部门开展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一致性检查1次。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无。
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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