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暨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第二次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8 15:10 来源: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定于2023年11月23日举行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暨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2023年11月23日(星期四)上午9:00,会期半天。二、地点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八楼会议室(陆羽大道西58号原城乡规划局)
  三、定价方案
  综合考虑燃气成本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我们拟定了如下定价方案。
  拟定方案一:居民销售价格从2.61元/立方米调整到2.93元/立方米,上调0.32元/立方米,涨幅12%。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规定,拟执行现行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气价比例1:1.1:1.4,第一档年用气量460立方米(含)及以下气价为2.93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461立方米至660立方米(含)气价为3.223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661立方米以上气价为4.102元/立方米。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价格3.08元/立方米执行。
  拟定方案二:居民销售价格从2.61元/立方米调整到2.96元/立方米,上调0.35元/立方米,涨幅13%。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规定,拟执行现行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气价比例1:1.1:1.4,第一档年用气量460立方米(含)及以下气价为2.96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461立方米至660立方米(含)气价为3.26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661立方米以上气价为4.14元/立方米。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价格3.11元/立方米执行。
  四、拟建立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拟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机制实施范围。
  居民及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上下游联动。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用气淡旺季价差较大时可按半年或区分淡旺季联动。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暂按每半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可逐步过渡到按季度联动。
  (三)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原则上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四)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同时缩短调价周期,促进价格反映灵活。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限制。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考虑居民承受能力或参考往年调价情况,设定调价金额或幅度上限,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1、提出申请。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购气成本测算,向市发改委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同时一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购气合同、采购发票等相关资料。
  2、制定方案。市发改部门将根据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价格联动申请,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需价格联动的,合理制定联动调价方案。
  3、审批执行。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直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时报送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共17人)

(一)消费者8人杨文斌 天门市消费者委员会李泉松 天门市黄潭社区汪君利 天门市杨林口社区危 红 天门市长湾社区陈阿莲 天门市新城社区许 浩 天门市江河社区胡维勇 天门市电信分公司杨 利 低收入群体
  (二)经营者2人
  陈艳芳 天门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肖 巍 天门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三)人大代表1人周华彬

(四)政协委员1人凡青山

(五)专家学者2人刘 俊 天门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元庆 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六)政府部门3人蒋 青 天门市政府办法规审查科罗志学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闵 玲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听证会听证人雷建华 天门市发改委谌新忠 天门市发改委刘中敏 天门市发改委黄宇超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听证会旁听人员
  郑子涵 市纪委监委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范 珍 天门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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