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和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价格收费 / 价格政策
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40213 主题分类 物价
发布机构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天发改价格〔2021〕10号
标 题: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关于我市2021年学年度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关于我市2021年学年度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0 17:32

全市各公办幼儿园:

为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费〔2017〕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门市2021年学年度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 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全市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2. 伙食费:对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或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定期向家长公示收支情况。

3.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园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等。

对未交纳代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二、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各等级公办幼儿园一律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本通知之外的其它费用;不得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以开办各种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例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四、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教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取。

五、实施特殊群体收费优惠政策。对新冠肺炎患者家庭、低收入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各园应制定减免优惠政策,确保幼儿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六、本通知从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门市教育局

                                                        2021年8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版权所有:天门市人民政府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天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主办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市内)、0728-4812345(市外)】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60001鄂ICP备05005537号-1鄂公网安备429006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