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1-18276
分类
物价
发布机构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名称
天门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21.5.8)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天门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21.5.8)

发布时间:2021-05-08 16:40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

类型

一级  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    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方式)

备注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

1、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
   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
   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
   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
   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

发改价格〔2014〕268号
   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银监会

政府定价


2、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
   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
   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

政府定价


3、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

政府定价


4、支票手续费每笔不超过1元

政府定价


5、支票挂失费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政府定价


6、支票工本费每份0.4元

政府定价


(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不高于0.45%

发改价格〔2016〕557号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

政府指导价


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政府指导价



二、征信服务收费

(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政府指导价


(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政府指导价


(三)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

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

发改价格规〔20191318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政府指导价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

30元/件·年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政府指导价


(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

10元/件·次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政府指导价


(六)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

10元/件·次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政府指导价



三、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相关文件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信部电〔2003〕454号
   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    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      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注: 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
3.征信服务收费等项目,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

地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湖北省)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方式)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 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见文件,停车半小时以内免费。

鄂价工服〔2016〕151号

市(州)、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见文件,停车半小时以内免费。

二、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1.客运代理费(元/车、次):根据站级和信誉等级,以当日当次实际票价扣除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通行费后余额的4–10%。
   2.客车发班费:根据车型和信誉等级,收费标准为75–195元/车月。
   3.旅客站务费:根据站级收费标准为1.5、1和0.5元/人次。
   4.安全检查服务费:人工检查 0.50元/车天,仪器检查县(市)内班线2元/车天,跨县(市)班线3.50元/车天。
   5.车辆停放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分别为8、5和3元/辆天。

鄂交发[2019]237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见文件

鄂发改规〔2021〕2号
   天价管〔2018〕6号

市(州)、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非居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见文件

鄂发改规〔2021〕2号
   天价管〔2018〕6号

市(州)、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终端每月不超过25元,副终端每月不超过8元。

鄂价工服〔2018〕55号           天价工服规〔2018〕52号

省发展改革部门

广电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五、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服务费


一是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二是采取定价转让方式实施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卖方收取。

鄂价环资〔2015〕64号

省发展改革、省财政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六、公证服务收费

证明法律事实收费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5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150元。
   4.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00元。

鄂发改价调[2021]95号

省发展改革、省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证明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收费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400元。
   3.证明执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毕业证等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200元。
   4、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其中涉企的按债务总额的0.2%收取。
   5、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鄂发改价调[2021]95号

省发展改革、省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鄂发改价调〔2021〕96

省发展改革、省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鄂发改价调〔2021〕96

省发展改革、省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鄂发改价调〔2021〕96

省发展改革、省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八、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具体标准见文件

天价工服〔2018〕29号         天价工服规〔2018〕28号

市(州)、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九、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物)处置收费

二级及以上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2.40元/床日,一级及以下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1.20元/床日;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40元/月。

天价农医规〔2015〕29号

市(州)、县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注:1、移交省有关部门管理项目,授权市(州)或市(州)、县定价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地方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