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3号建议的答复
对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3号建议的答复
余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营商环境的关心和支持。建议收悉后,我委高度重视,对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成立工作专班具体承办。
目前,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市税务局,市城管局对商业经营门店、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置费进行代征收。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减免收费标准。我委开展政策调查和部门协调,目前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没有关于企业的优惠政策。
市城管局于4月24日召开了见面会,就生活垃圾处置费最新收费标准及征收相关情况对您进行正式回复,您已表示满意。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在下一次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时,充分征求意见,进一步衔接周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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