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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328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天发改价格〔2021〕1号
标 题: 关于印发天门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门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5 11: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门市财政局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5日

天门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鄂发改价管〔2020〕3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助推全市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逐步将污水处理费调整至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水平,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做好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发改部门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的规定,规范细化成本构成和具体审核标准,明确职工薪酬、折旧费等重要指标参数,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成本,做到“全要素、全构成、全覆盖”,确保成本监审质量。各污水处理企业每年3月将上年度运行维护成本等与定价相关的数据报发改部门。

(二)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发改部门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分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形成促进污水处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价格机制。根据鄂价环资〔2015〕70号文件规定,现阶段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乡镇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收取。乡镇污水处理费从2021年3月起开征,暂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2021年12月31日以前,原则上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应调整至不低于成本90%的水平,乡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应调整至不低于成本85%的水平。2025年12月31日以前,原则上污水处理费调整至补偿成本水平。

(三)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按照“高污染、高收费、低污染、低收费”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COD(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指标设定不同标准,并按浓度值分档设立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收费要坚持市场取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投资营运主体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费时,要根据企业排放污水污染物标准,分档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实现公平合理收费。

(四)配套建设监测计量设施。完善计量收取污水处理费的配套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完善排污企业排水口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做到精准计量污水排放总量和污染物含量,为按计量收取污水处理费和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提供参数依据。对按用水量计收污水处理费的,住建部门、水利和湖泊部门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重点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水表安装和改造,推进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完善具体征收方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

(五)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供电部门对我市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厂用电,在2025年底前免收容量(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税务部门落实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及相关税收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发改部门负责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收费的拨付及监管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完善排污企业排水口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自备水源管理,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相关工作,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供电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电价政策的落实;各乡镇办场园负责辖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与市直部门搞好工作衔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宣传引导及维稳工作。

(二)强化信息公开。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及各乡镇办场园要向社会公开居民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和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情况,同时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公开污水处理量、污染物削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兜住民生底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利益,对农村五保户、城镇特困户实行全额减免;对其他困难家庭在提高收费标准时,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相关救助和保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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