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水供电供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水供电供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二、各有关单位凭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照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的,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变住房用途、不用于居民生活或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序列的,不得执行居民类价格标准。
四、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