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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40356 主题分类 物价
发布机构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天发改价格〔2021〕11 号
标 题: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关于明确2021年秋季普通高中收费政策的通知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关于明确2021年秋季普通高中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3 10:22

各高级中学: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5〕170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7〕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普通高中2021年秋季收费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学费标准

省、市级示范高中900元/生.学期。

二、住宿费

各学校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

三、服务性收费

公办高中服务性收费只有伙食费一项,学校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采用更改作息时间、限制学生出入等手段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食堂营利和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

四、代收费

(一)高中课本费和教辅资料费属代收费用,普通高中教科书费收费标准执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出版局核定的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度,确保在任一学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凡进入校园的教辅材料必须从湖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内代购,具体价格见《天门市2021年秋季高中教辅材料价目表》(附件2),不得从中牟利。严禁在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之外向学生强制推荐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学习资料。课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可以采取集中预收,期末结算的方法,学期结束前,各学校应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及时结算预收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支清单,同时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备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中小学学生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我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农村学生的缴费按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中小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三)普通高中在军训期间可向学生代收军训服装费,坚持学生自愿、非营利原则。除此之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五、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已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发改委、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校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七、严禁各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不得允许社会办学机构在学校办班并向学生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代社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

八、学校要全面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除高三年级可根据需要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补课外,其他所有年级一律禁止占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进行补课,禁止以家长委员会、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种名义组织的补课及收费,一律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用。

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择校费、借读费、转学费、保留学籍费、复读费;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培养费、调节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等费用。

十、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新冠肺炎患者家庭及生活困难家庭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贫、因病而辍学。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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