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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文日期: 2021-12-08
来 源 :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08 09:51 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深化招投标改革、优化招投标环境、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落实招标人责任,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为防治围标串标,省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印发了《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规定进入交易(采购)中心交易的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交易(采购)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据此,全省各级交易(采购)中心均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代收代管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近年来,为优化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减轻投标人的负担,省政府先后发文,从2018年开始停止收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投标保证金,从2021年开始免收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提交范围大大缩小;与此同时,去年以来,全省各级交易(采购)中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大力推行以电子保函替代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取得了明显成效,以现金形式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大幅减少,以后还将继续减少,通过交易(采购)中心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防治围标串标的作用已经弱化。同时,按照2012年国务院公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招标人是投标保证金收退的主体,应按“谁收退、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

 鉴于此,为进一步为深化招投标改革、优化招投标环境、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落实招标人责任,经省政府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为稳妥推进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要求,全省各级交易(采购)中心根据情况逐步实施。

 1.省交易(采购)中心自2021121日起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订,2021121日上线运行后,使用修订后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省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

 2.使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市县交易(采购)中心与省交易(采购)中心同步执行。

 3.其他未使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市县交易(采购)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

 三、优化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行以保函、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

 落实招标人责任,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和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 134号)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具体工作安排

 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制定实施方案,对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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