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
8月1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解读《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光斌,解读《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中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方案。
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今年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央视网记者:条例对船舶污染防治作了实施性、创新性规定。下一步,交通运输部门如何推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光斌: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是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长江大保护战略的里程碑式立法。条例聚焦水运发展实际和船舶污染防治难点堵点,作出了许多实施性、创新性规定。一是将适用范围拓展为全省长江干流及相连的通航水域,率先实现“干支流全域统筹”;二是规定船舶水污染物实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不得向水体排放,实现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三是坚持“船-港-城”一体化治理,对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实行闭环管理;四是规定船舶、港口、水上服务区及其他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并定期根据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五是首次规定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及其洗涤水按要求交付,填补制度空白。这些规定必将有力推动全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加强宣贯培训。一是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结合湖北实际,明确船舶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二是广泛开展宣传。通过政策解读、案例通报、发放宣传册、制作短视频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船员、水运企业、港口、码头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船舶污染防治意识。三是加强业务培训。组织船员、港口作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熟练掌握防污设施设备使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有关技能。
第二,强化设施设备。一是改造船舶设施。根据国家要求,全面完成船舶加装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任务。二是确保顺畅运行。定期对港口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开展评估,确保港口全面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条件,实现港口、环卫、污水厂、油污处置利用企业“接转处”无缝衔接。三是落实岸电扶持。规范岸电配套和供应,完成运输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不断增加具备岸电供应能力港口泊位。
第三,细化工作措施。一是落实补助政策。制定船舶污染防治资金补助政策,对船舶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推动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切实保障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运行和危险品船舶洗舱作业。二是夯实主体责任。监督船舶、港口、码头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按照规定配备防污设施设备,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水、大气、噪声和其他污染。三是提升防治质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督促船舶及相关作业单位水污染物“应交尽交”;港口码头等接收单位“应收尽收”;危险品运输船舶按要求“应洗尽洗”;具备使用岸电条件的靠泊船舶“应用尽用”。
第四,发展绿色航运。一是推进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加快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推广使用LNG、绿电、甲醇、氢能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推动我省船舶运力结构向大型化、标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二是打造绿色低碳智慧港口。加快港口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建设内河近零碳码头。稳妥有序推进干散货专业码头作业防污设施建设。强化系统集成,提高港口设施设备数字化、自动化水平,推动港口运营服务智慧化。
第五,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强化共管共治。推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监管,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船舶污染防治格局。二是强化协作机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船用燃油监督管理、协同治理船舶噪声污染。开展区域联合演练和应急救援,提升船舶污染事故整体应急能力。三是强化执法监管。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远程监测、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实时预警,提升监管能力。严厉查处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偷排污水及港口码头虚假接收、变相拒收船舶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湖北作为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肩负“一江清水东流”重任,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将以“钉钉子精神”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相关规定和要求在交通运输领域落实落地。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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