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12868
分类
水运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5日
名称
天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指挥部关于免费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通告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5日

天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攻坚提升专项行动指挥部关于免费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15 10:00 来源: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全面实现船舶水污染物免费接收上岸处置,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免费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包含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及残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0日起,辖区范围内所有港口(含污染物接收转运专用码头、锚地,下同)经营企业,应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加强对污染物接收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污染物接收设施设备的齐全有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港口(码头)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按规定免费接收到港装卸作业船舶水污染物(包括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等),不得拒绝提供免费接收作业服务不得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与属地有资质的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签订转运处置协议,及时将本经营码头自身及接收的船舶水污染物交其转运处置。


二、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靠泊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工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公告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种类、接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服务流程、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有关主管部门的举报或投诉电话等,做到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承诺到位、公告到位、接收转运协议到位、流程到位、记录到位等“五个到位”。

三、船舶靠港作业,应当在靠泊后先行送交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使用储存装置临时收存生活污水的船舶)、含油污水(如有)。船舶送交污染物时,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应主动提供帮助,做好服务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船舶交付的污染物,否则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置。

四、船舶水污染物在接收、交付、转运过程中,船方、港方、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应规范使用“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船E行)”,并保存好相关记录。

特此通告。




天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攻坚提升专项行动指挥部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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