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20666
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天门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09年07月14日
名称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09年07月14日

湖北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9-07-14 12:10 来源:天门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高中部、综合高中普高部的学生(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在全省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上实施管理。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招生考试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初中毕业生志愿办理普通高中录取手续,发放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初中毕业生须持由招生考试机构发放的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才能注册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冒名顶替,已被其他学校录取,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三章 转学

  第六条 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准予转学。

  第七条 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八条 学生或家长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转学证明单或接收证”,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转出、转入地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九条 高一上学期结束之前,学校不得接收高一年级转入学生。高考报名结束之后,学校不得接收毕业年级转入学生。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四章 借读

  第十条 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须随父母或投亲靠友跨省、市、县到其他学校临时学习。

  第十一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同层次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可以办理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和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暂时中断学习,需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时间从诊断证明书签发时间为准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上学的,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办理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 自动退学。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超过10周,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对本人多次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留级、跳级

  第二十一条 我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不设留级和跳级。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与公民素养合格,获得144个学分,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方可毕业。毕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且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退学的,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五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予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违纪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家长申辩;对于留校察看、开除,要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处分结论要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年龄未满18周年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恢复学业申请,由学校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恢复其学籍。

  第十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搭建学籍管理网络平台,指导市(州)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地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核查高中学校招生名单,处理学生异动,上报招生和异动学生名册,审定学生毕业资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控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休(复)学证明单(存根)


兹有你校   年级学生     ,学号       ,                      因        原因转入我校    年级学习,请转出该学生。

  

接收学校上级教育局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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