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门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民政厅等23家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湖北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8号)要求,结合天门实际,现将《天门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民政局 中共天门市委宣传部 中共天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天门市人民法院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门市教育局 天门市公安局 天门市司法局
天门市财政局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天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天门市城管执法局 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门市融媒体中心 天门市统计局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门市委员会
天门市妇女联合会 天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7月30日
天门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切实维护流动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民政厅等23家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8号),结合天门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开展摸底排查,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为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到2026年,流动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基本健全,制度保障更加优化完善,关爱服务更加均等普惠,信息台账更加动态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服务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工作任务
(一)精确摸排动态更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为骨干力量,以社区工作者、基层网格员、教师、基层警务人员、志愿者等为协同力量,定期摸排和动态监测相结合,全面掌握流动儿童的基本信息及家庭监护和生活保障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加强数据比对共享,教育部门共享随迁子女就学信息,公安部门共享流动人员办理居住证信息,卫健部门推送流动儿童健康管理相关信息,医保部门推送高额医疗费用监测预警信息,残联推送流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统计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动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情况的统计分析。(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市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台账重点关注。对监测摸排发现的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失辍学、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工作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注重保护流动儿童个人信息。加强流动儿童探视巡访,每三个月上门走访一次,对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各地民政办发现流动儿童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认定条件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要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相应保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儿童,由急难发生地民政办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住房保障部门对于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交通运输部门在学生公交卡办理、公交线路布局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教育保障政策。教育部门要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为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推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稳步提高流动儿童就读公办学校比例,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支持其在居住地就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制定和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常识和技能;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残联要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教育、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家长学校作用,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家访。妇联依托社区家长学校、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加强对流动儿童父母的家庭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督促监护令,依法支持起诉、督促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做好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妇联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儿童权益。(市教育局、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各乡镇办场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供心理健康关爱。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联动的心理健康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活动,营造守护流动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每学年面向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流动儿童至少开展一次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心理健康档案。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教育、民政、卫健、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开通心理健康服务热线,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 青少年服务台、12356心理援助热线、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团市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网信部门要持续开展“清朗”系列行动,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为流动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广电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民政部门、妇联要以“童伴妈妈”“爱心妈妈”“彩虹行动”为抓手,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团委、妇联要依托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爱心托管班”等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增强法治安全教育。司法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列入普法重点群体,推动完善分级预防、有效干预、教育矫治体系。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认真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法治专题教育,提高流动儿童法治意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儿童犯罪行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各地要开展防溺水、防电诈、防欺凌、防性侵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宣传,提高流动儿童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学校要在寒暑假放假前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大讲堂,提高流动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部门要积极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发改、妇联、住更、城管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团委、妇联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与其他儿童交流互动。人社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住更局、市城管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深刻把握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重大意义,加强统筹,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及时安排部署。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流动儿童权益保障相关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压实属地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和问题解决,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持续推动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更加公平、便利、优质的服务。
(二)夯实基层基础。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本级《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发改、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
(三)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培育扶持儿童关爱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加大购买服务力度,为流动儿童及家庭提供关爱服务。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加强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普及率。注重挖掘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附件:天门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附件
天门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幼有所育 | 1 | 0-6岁流动儿童 |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提供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筛查、新生儿先心病筛查、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筛查服务;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提供就近就便普惠托育服务。 | 市卫健委 |
2 | 3-6岁流动儿童 | 学前教育服务 |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落实学前教育段随迁子女与户籍生同等待遇;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提供幼儿资助。 | 市教育局 | |
学有所教 | 3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按规定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流动儿童提供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精简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时限要求,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 市教育局 |
4 |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教育服务 |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为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 ||
5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支持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为符合条件的技工教育在校生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政策 |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病有所医 | 6 | 流动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市卫健委 |
7 | 医疗保障服务 | 做好流动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提供异地就医备案和直接结算服务。 | 市医保局 | ||
8 |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健康管理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包括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家庭支援、同伴支持等。 | 市卫健委 市民政局 | |
住有所居 | 9 |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 住房保障服务 |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弱有所扶 | 10 |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年满 18周岁后考入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向户籍地申领助学金。 | 市民政局 |
11 | 流动儿童中的 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残疾儿童向户籍地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家庭生活补助,提供相关服务。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弱有所扶 | 12 |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 对残疾儿童在普惠幼儿园上学的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及其他相应国家助学金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 市教育局 市残联 | |
13 | 符合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或个人向户籍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 | |
14 |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请特困救助,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 市民政局 | |
15 | 符合居住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 临时救助服务 |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 市民政局 | |
16 | 符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条件的流动儿童 |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服务 | 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发展保障 | 17 | 流动儿童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综合运用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令,督促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妇联 |
18 | 监护照料服务 | 对流动儿童中的重点关爱保护对象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风险评估;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 | 市民政局 | ||
19 | 心理健康服务 | 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活动,发挥校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12355青少年服务台作用,将流动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作为重点服务对象;通过12356心理援助热线,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对遭受欺凌和伤害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创伤干预和帮助。 | 市委宣传部 市检察院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卫健委 团市委 | ||
20 |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 持续开展“清朗”系列行动,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流动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在学校、幼儿园和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 市委网信办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融媒体中心 团市委 市妇联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
21 | 流动儿童 | 法治安全教育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普法工作,增强法治意识,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儿童犯罪行为;向流动儿童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 |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团市委 市妇联 | |
22 | 城市融入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团市委 市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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