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社会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
1.资格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市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保障标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2025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9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26元/人•月。从2025年7月执行。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救助通”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本市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交所需材料→民政办公室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发放通知书、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抽查、协调市财政部门发放低保金、常年公示。
4.救助方式
(1)按户保障。除符合单独施保政策的个人参照单人户保障外,低保家庭中的共同生活成员均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益,低保金不分发至低保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各成员。
(2)差额补助。《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3)按月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资格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
(二)年龄未满16周岁;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该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救助供养标准
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经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标准经费用于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8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03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85元/人.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8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03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585元/人.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81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03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1913元/人.月。
我市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05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68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368元/人.月;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5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8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68元/人.月;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59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8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1913元/人.月。
从2025年7月执行。
3.救助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4.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本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救助通”等方式提交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帮助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交所需材料→民政办公室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发放通知书、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抽查、协调市财政部门发放供养金、常年公示。
5.实行协议管理
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本人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签订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和照料护理服务协议;自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本人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监护人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全日制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临时救助
1.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急难型、过渡型、支出型三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二)过渡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特殊困难,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个人。
(三)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刚性支出(按《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计算)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
2.救助方式及标准
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发放现金。
(二)配发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不能自主生活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食品、衣物等方式给予救助。
(三)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临时困难转为长期困难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应协助其申请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对政府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可转介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给予救助帮扶。
市民政部门统筹考虑困难类型、困难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以内。
(二)过渡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及持续状况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内,且年度内救助不超过1次。
(三)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分档确定。其中,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9倍、12倍。
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根据家庭刚性支出总额与家庭总收入比例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比例为200%以下的,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比例为200%-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9倍;比例超过300%的,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
对通过“一事一议”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以及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人均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困难家庭,均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3.申请程序
依申请受理。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一事由只能向其中一地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简化审核认定手续,按照规定开展“先行救助”。
4、资金发放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社会化打卡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一卡通”银行账户。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并由临时救助对象或代理人当场签字确认。
天门市社会救助办理地点:
各地民政办公室
天门市社会救助工作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局):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18号
电话:0728-5227499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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