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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2-2440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民政局 文 号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2-07-27 10:19


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社会问题,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省老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深刻认识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我省于1998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我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0111日,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794.40万,占总人口的13.93%;65岁以上老年人口520.19万,占总人口的9.09%。目前我省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15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994.2万,占总人口的15.5%。近年来,全省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大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老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趋势、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健全,老龄事业投入不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养老保障水平不平衡,老龄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对老年人精神关爱不够等。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已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老年人是重要的社会群体,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做好老龄工作,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是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有效解决老年人切身利益问题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拓宽思路,大胆创新,推动老龄事业加快发展。

(三)加强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老龄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围绕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统筹推进城乡、区域之间老龄事业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使我省的老龄工作走在中西部地区的前列。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面。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适时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研究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办法。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

(五)逐步提升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补贴;对80岁以上老人“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放宽高龄补贴年龄范围,提高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独生子女职工退休奖励政策。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五保”老人待遇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建立城镇“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按现有经费渠道及时调整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享受城市低保的,按分类施保的要求,不得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以上老年人,在核定其享受低保标准时予以适当照顾。把困难老年人作为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加大救助力度。将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老年人凭《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公园、使用公益性文化设施;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和轻轨;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风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对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使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开展“老年宜居城市”、“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活动,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服务和生态人文环境。

(六)重视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加强老年多发病、常见病防治。各市(州)、县(市、区)卫生部门要指定1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作为老年病防治中心,针对老年病共性致病因素,实施宣传、教育、咨询、普查、主动介入服务等综合干预措施。扶持老年康复医院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各地惠民医院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全省普遍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对百岁以上老人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实行不间断健康管理。

三、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七)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加快构建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相结合、福利养老与产业养老相结合,投资渠道多元化、管理服务标准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方式多样化,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合理界定基本养老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的功能定位,明确区分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投资主体。基本养老服务突出保基本,水平适度。统筹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关系,使之既相互促进,又相互补充,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活力。2015年前,养老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15年,养老床位总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

(八)加快基本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快城市公办福利机构建设,积极推动全国示范性养老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要加快建设政府主办的集中供养“三无”老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业务指导培训等多功能于一体的老年公寓或福利中心。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合作经营、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运行模式,完善管理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建设,全省“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稳定在60%以上。

(九)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提倡老年人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和服务平台由政府建设或鼓励社会建设,实行有偿服务,市场化运营。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政府对“三无”对象、“五保”对象及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在安排有关生活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照顾。切实关心农村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重点抓好空巢老人生活上的照顾、身体上的医护和精神上的安慰,让他们安享晚年。2015年前,全省城市街道、社区要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农村依托福利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站)。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丰富服务内容,在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的同时,兼顾老年人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心理关爱等服务。

(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地方政府要制定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政策,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使用土地和自用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民用收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实行价格优惠。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

(十一)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养老服务统一纳入人力资源服务业,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确保服务的规范、优质、安全和健康发展。制定完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做到服务功能标准化;制定护理、康复、医疗、教育、娱乐、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定服务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加强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做到服务队伍专业化;积极搭建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各类声讯、网络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远程救助关怀等服务,做到服务载体信息化。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积极推进老年服务产业发展

(十二)搞好老年服务产业规划。针对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服务产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着力培育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老年服务产品知名品牌。将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与拉动消费、增加就业结合起来,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使之成为湖北服务业发展新亮点。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

(十三)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优先发展养老服务、老年护理、康复保健、老年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和老年特殊用品等产业。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推出适宜老年人的旅游线路和服务项目。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举办老年产品展销会,促进流通、扩大销售。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和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十四)规范老年用品市场管理。省和市(州)要成立老年服务产业行业管理机构,加强对老年服务产业的规划和科学管理,制定老年服务产业法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老年用品特别是老年保健品市场的管理,保障老年用品质量和消费安全。要加强老年服务产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制定老年服务产业标准,提高老年服务产业管理水平。

五、高度重视老年人政治精神文化生活

(十五)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重阳节、国际老人节期间,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文体和慰问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养老机构作为学生德育教育基地,将助老服务纳入大中学生社会实践内容。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各单位发展老龄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尊老、敬老的先进典型,传播孝文化,弘扬孝道德。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广泛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服务、和谐家庭和孝亲敬老评比等活动。各级文明办要把敬老活动纳入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考核指标体系。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广泛开展“老年温馨家庭”创建活动,表彰尊老敬老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十六)不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到2015年,各县(市、区)都要建立至少1所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逐步建立老年文化活动室、老年健身活动场所。整合文化、体育、老干等部门的社会公益活动场所资源,广泛向老年人开放,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宣传、文化、出版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多出面向老年人的优秀精神文化作品。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开设老年专栏。文化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艺术活动。体育部门要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健身组织。各级政府要加大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投入。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困难地区开展基层老年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等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十七)大力发展老年教育。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继续办好各级老年大学,扩大办学规模,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到2015年,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利用现有资源,建好老年学校。有效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开展老年远程教育,形成覆盖城乡、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老年社会团体要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到2015年,全省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0%,条件好的地区力争达到15%以上。

(十八)加强老年人心理疏导服务。各级政府要扶持建立老年心理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络,购买心理关爱服务,培训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服务。县(市、区)、乡镇(街道)老年人活动中心及有条件的社区,要设立老年人聊天、心理咨询等服务场所,开展心理健康和生命观等方面教育。重点做好病残、空巢、高龄、临终等老年人心理关爱工作。

(十九)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广泛开展“银龄行动”,鼓励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科技咨询服务;重视老年志愿者服务工作,组织、支持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公益事业、社会治安、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社区文化活动等社会事务和社区工作,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作用。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要把老年人力资源纳入服务范围,搭建老年人才与社会需求对接的服务平台。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建立老有所为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老年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解决老年群体中的各种思想问题。所有老年党员都要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和发挥老年人党员的政治优势和先锋模范作用,在老年党的基层组织和老年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社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机制,确保老年人政治上的坚定性。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把政治思想教育与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实、做细。

六、建立健全老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老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抓好责任落实。在全省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城(县、区)”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对老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要把老龄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等综合性创建活动指标体系,安排适度评分权重。

(二十二)强化老龄工作机构职能。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及时研究部署老龄工作任务,定期通报老龄事业发展状况,督促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认真解决有关重要问题。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加大对基层老龄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工作报告、经验交流、督办反馈等制度。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建设。要普遍建立村(社区)老年人协会,确保老龄工作落实到基层。

(二十三)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老龄事业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老龄工作正常开展。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渠道的作用,统筹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使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相适应、投入水平与经济增长相协调。老龄事业费主要用于特困老人慰问、老龄问题调查研究、尊老敬老宣传教育、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老有所为奖励、老龄宣传表彰、开展老年文体娱乐活动等。根据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老龄事业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二十四)重视老龄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省、市(州)、县(市、区)都要制定与老龄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训规划。加强老年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支持创办培养老年服务专业人才的职业技术学院与学校,鼓励大学开设老年管理专业,培养老龄工作管理人才。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二十五)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法规政策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针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充分发挥老年学学会、协会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依托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建立省市老龄科学研究基地。结合人口老龄化实际,适时修订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有关老年人的政策法规体系,为维护老年人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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