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46144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10日
名称
天门市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指南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0日

天门市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3-07-10 15:25 来源:天门市民政局


一、养老机构审批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养老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但应向属地民政局备案,对申请备案的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现场核查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的,发放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登记证及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要求申请人将公示牌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二、养老机构定价、收费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

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向老人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养老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定期向老人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收取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费用。

三、养老服务支持政策

(一)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政策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机构。自有产权的养老机构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不低于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同一宗养老机构用地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养老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二)税收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所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免,对新建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半征收。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三)补贴支持政策

市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对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市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营运床位补贴:对新建10张以上床位数的,按照每张床位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改造和租赁用房20张以上床位数的,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按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的托养人员实际使用床位数,给予每月每床150元运营生活补贴。民办养老机构收养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照公办福利机构供养标准执行。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监管,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四)人才就业扶持政策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创建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护理、营养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养老机构与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养老志愿服务。

(五)融资信贷政策

对民办养老服务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一半。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应当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付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用。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四、申请条件

享受建设补贴和营运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要具备法人资格。社会办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并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固定的财务管理人员。

()要有固定的服务场地。利用自有房屋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租用房屋兴办的养老机构,其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应达到5年以上。

(三)要有齐全的服务设施。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等服务设施,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

(四)建设规模符合要求。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应达50张以上、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床位应达30张以上,且老年人起居室使用面积平均不小于14㎡、卧室使用面积平均不小于10㎡。

五、申报程序

(一)建设补贴的申请。达到申请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填报《天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进行补贴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1.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用合同;

2.社会办养老机构的验资报告或股权证明书;.

3.工商营业执照或非营利组织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4.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运营补贴的申请。各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可填报《天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表》(见附表2)进行补贴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天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托养老人信息汇总表》;

2.入住6个月以上老年人的交费发票(收据)备查联或复印件。

3.银行开户信息资料。

()申报时间。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行补贴每年在3月和9月、分两次集中申报。

()申报地点。天门市竟陵街道钟惺大道18508室。电话:0728-5288289

六、调查审批

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申请后,由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组织人员对养老机构的申报资料、建设床位数和入住老人数进行调查、核实。对入住老人对象的抽查,不低于申报人数的80%

调查人员对申报资料、建设床位数和入住老人数调查核实后,依据调查情况在《申报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和补贴金,并报市民政局领导审批。

七、资金拨付

市民政局按局领导审批的补贴项目和金额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市民政局文件中确定的补贴项目和金额,拨付到文件中确定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户银行。

八、养老机构法律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已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性质或者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附件:1.天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申报表

     2.天门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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