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民社罚决〔2022〕1号)
当事人:天门市女企业家协会
住 所:天门市竟陵街道广沟路2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类 型:社会团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为秀
经调查,你单位以“疫情防控”名义向企业违规收费12.68万元,其中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11.6万元,用于协会晚会现场搭台、录音、直播等支出;2021年1月1.08万元,用于协会日常办公支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退还违规收费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门市民政局
2022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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