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35552
分类
社团管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4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民社罚决〔2022〕2号)
文号
天民社罚决〔2022〕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民社罚决〔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6-24 10:58 来源:天门市民政局


当事人:天门市企业联合会

所:天门市竟陵陆羽大道西40号市政服务中心D栋8410

型:社会团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明波

经调查,你单位以“租赁费”名义违规收费20万元,其中2020年3万元、2021年17万元。上述资金均用于协会日常办公支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退还违规收费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门市民政局

2022年06月24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