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民政局对市政协九届第四次会议第125号提案的答复
孙治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参照村委会管理》的提案收悉,市民政局党组高度重视,对提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明确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柳栋梁同志为分管领导领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具体承办。在民政工作业务职责范围内,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不能参照村委会管理
(一)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满足法人成立条件,主要原因如下:
1.依法成立方面法人需依法成立,通常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审批、核准登记等方式设立。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成立依据是业主合意,无需政府审批或登记,不符合法人“依法成立”的要求。
2.独立财产方面法人需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是业主共有的财产,自身并无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其收支需经业主大会授权和监督,无法独立承担责任。
3.组织机构和场所方面法人应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场所。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可能随业主大会的决策和实际情况变动,缺乏稳定性和独立性,不符合法人要求。
(二)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能参照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主要原因如下:
1.性质不同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属于民间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具有更强的行政指导和管理职能。
2.职责范围不同
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集中在物业管理领域,如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大会、管理维修资金等。
村民委员会职责更广泛,涵盖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社会治安、调解纠纷、协助政府工作等,与物业管理无关。
3.管理主体和监督机制不同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其工作需向业主公开透明,重大事项需经业主共同决定。
村民委员会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需向村民会议负责,管理方式更具行政色彩。
4.法律依据和运行规则不同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运作等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调业主自治和契约精神。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注重基层民主和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
综上,业主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法律地位、职责范围和管理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相互参照管理。业主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运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天门市民政局
2025年9月17日
主管领导 姓名 柳栋梁 联系电话18031955303
经办人姓 名伍建军 联系电话1399795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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