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2025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11日
名称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天门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1日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天门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1 16:00 来源:天门市民政局



性社会组织: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财务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局了《门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门市民政局

2024429


门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门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规适用对象为天门市民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组织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业财会人员。难以配备专业财会人员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六条社会组织财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能力,财会人员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

第七条社会组织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社会组织财会人员工作调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要保证会计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社会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社会团体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建立账外账,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

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会费或管理费。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和保本微利的原则,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后,报民政、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签订捐赠、资助协议,并经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备案后,按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示系统”进行采集并公示。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费用是指社会组织在开展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

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

公积金、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支付、核算和归档等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制定支出报销流程,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支出实行事前审批制度,除人员经费外,须由社会组织秘书处或办公室填制《社会组织经费(项目)开支事前申请单》,记载支出类别、时间、事由、预算金额、分管负责人意见、主要负责人意见等事项。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负责人审批,3000元(含3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会长(董事长、理事长、院长、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上的,提交会长(董事长、理事长、院长、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组织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入账的票据须具有税务、财政部门监制字样的专用章和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商品名称、单位、金额、开票时间、开票人须具体、详实,报销的必须按照规定附上相关审核、审批、方案、通知等明细附件。严禁使用白条和假发票入账。票据报销流程为:经办人签字→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审核→分管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三条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会员单位派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党政机关现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理事、常务理事等),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会议费、差旅费和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14]5号)和《天门市市直单位财务管理开支报销审批模板》(天财行发[2023]114)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资产包括社会组织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社会组织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各种经济资源。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社会组织购置固定资产经费应列入当年预算,未列入的一律不安排购置。

社会组织应当每年进行资产清查,包括财务管理、财产盘点、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

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的现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社会组织的现金支出除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按规定只允许设立一个基本账户。社会组织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

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社会组织应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加强票据的开具管理。 

(一)开具票据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全部联一次复写开具,内容完全一致。

(二)收据联应加盖单位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名。票据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填写错误时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保存完整备查。

(三)收据不准代替发票使用。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只能用于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不得超范围使用。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收入,必须使用湖北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社会组织从事有偿服务性活动,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社会组织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必须按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社会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应当移交登记管理机关管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进行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对会费收入进行监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负责对有偿服务收入及税收进行监管。对社会组织在财务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社会组织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外,应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组织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社会审计。

第四十条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会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一条社会组织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他来源资产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社会组织应将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天门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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