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2992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09日
名称
天门市民政局“三项制度”文件方案公示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9日

天门市民政局“三项制度”文件方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09 10:25 来源:天门市民政局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和省、市政府法制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出贡献。

二、组织保障

市民政局成立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朱广华总会计师任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二级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三、工作任务

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四类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2事中公开。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3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二)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的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我局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各单位要规范使用现行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案卷的制作、管理和保存,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要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推行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打造阳光政府,要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程序,要扩大记录适用范围,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合法行政,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政府高度重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面对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任务紧迫的形势,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监管执法水平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日程,强力推进,积极作为,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明确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民政局按照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制定了《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健全制度,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纵向、横向沟通,形成合力,协同推进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全面开展。


附件:1.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天门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天门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天门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天门市民政局

2022117



附件1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朱广华总会计师

成  员:  易家卓   局办公室主任

        李冬   法规科工作人员

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易家卓同志兼任。


附件2

天门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市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门市民政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民政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的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应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应公示民政各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等;

(三)执法权限。应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的具体程序应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救济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执法举报的方式、途径等,进行公示;

(六)随机抽查。各项行政检查抽查应对抽查的主体、事项、依据、内容、方式、比例及频次等,进行公示;

(七)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各项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应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三)各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由、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二)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三)行政执法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后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结论公开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

采取摘要形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简要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救济途径、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全文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被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按照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按照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信息还可以采用公告、报刊、电视、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内容由相关承办科室(单位)提供,局办公室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市民政局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因公布、修改、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民政局机构职能调整等,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及时公示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相应执法人员应进行核实,及时更正公示内容后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亦应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公示载体上公示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公示满1年的,应及时撤下公示信息。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及时变更或撤下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局机关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确认有错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并对各科室(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局党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3

天门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民政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民政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二、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民政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民政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民政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三、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民政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民政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民政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四、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七条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九条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民政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五、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八条民政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六、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民政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三条民政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处室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七、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七条民政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按要求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民政各行政执法科室应结合本科室实际制定各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制度,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附件4

天门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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