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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2-01-18
来 源 : 天门市民政局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8 10:43 来源:天门市民政局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日前,省民政厅出台《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1121起施行,《湖北省收养评估工作规范》(鄂民政规〔20172号)同时废止。

一、实施细则》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要求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明确指出关爱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收养工作直接关系到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是收养依法登记的基本要求。20201230日,民政部正式出台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2021年初,我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湖北省工作实际,起草本省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附件的政策文本,20216月,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217月,向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民政部门书面征求意见,202110月邀请部分市县从事儿童收养工作的同志进行座谈征求意见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于20211022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文件精神制定

三、实施细则》基本原则

收养评估应遵循的原则: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这是统领收养工作的基本原则。民政部门和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及评估人员在实践中要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体现到收养评估工作的方方面面。

实施细则遵循的原则是:派生性原则。《实施细则》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文书,是对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补充、阐释和细化,内容更详尽、周密和具体,便于操作。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八章三十条,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流程、评估标准、融合期评估、评估报告、部门监督与管理等作了细化规定,使得收养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

(一)明确了评估范围。《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中国内地公民在湖北省内收养子女,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

(二)明确了评估的实施主体。《实施细则》规定评估主体包括民政部门和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两类。民政部门可自行组建收养评估小组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须满足评估资质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法律责任

(三)明确了收养能力评估内容和指标。收养能力评估是对有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对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抚育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作出综合评定,由收养动机、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情况、经济情况、住房条件、健康状况、道德品行、性格心理及人际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12个大31个小项构成,设计分值100分,60分为合格

(四)明确了融合情况评估内容和指标。融合情况评估是对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被收养人相处状况、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融合情况进行评估,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融合评估阶段须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权益保护最终形成融合期评估意见。

(五)明确了评估流程和时限要求。收养评估流程包含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融合期评估、出具报告。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规定,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其中,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六)明确了9条否决性指标。从严规范收养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行为习惯,一切行为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等情形的,取消收养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七)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管理和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责任。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不得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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