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08783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07日
名称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门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函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07日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门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函

发布时间:2023-04-07 15:55 来源:天门市农业农村局 天门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门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的函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杨林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齐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短板,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办发〔20237号)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门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门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天门市农业农村局 天门市财政局

202347日      


附件

天门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齐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短板,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战略要求,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全力以赴确保粮食稳产保供。坚持“因地制宜集中发展、科技赋能提高效率、省工省时节本增效”的原则,按照“一年初步建成、两年基本扫尾”实施节奏,相对集中布局,梯次有序发展,提升水稻育秧服务能力,提高水稻机插水平,推动稻谷生产能力稳定提升。同时,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在育秧空闲期可用于油菜、设施蔬菜育苗、食用菌生产等,提高大棚周年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工作目标

16个水稻主产乡镇为重点,适度向双季稻主产区倾斜,主要依托水稻生产经营主体新建和改扩建育秧基地,力争全市双季稻稳定在15.4万亩以上,推动全市水稻机插秧率提高2个百分点。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多层次、广覆盖、高效率、可持续的现代农业集中育秧服务体系,水稻机插秧率明显提升。

三、建设重点

(一)申报区域。杨林街道办事处、岳口镇、横林镇、彭市镇、麻洋镇、多祥镇、干驿镇、马湾镇、卢市镇、小板镇、九真镇、皂市镇、胡市镇、石家河镇、佛子山镇、净潭乡等16个水稻主产乡镇自愿申报,根据申报情况择优给予支持。

()建设内容。一是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二是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三是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支持对象。对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择优支持,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助标准。实行分档分类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1)。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情况等拨付。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四、组织实施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实施主体新建或改扩建育秧设施。项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项目申报。各相关乡镇要积极引导有设施需求、有资金实力、有设施用地的实施主体开展申报和建设工作。实施主体按规定填写申报资料(见附件2、附件3),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于41317:00前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主体进行条件审核,确保符合申报条件、具备建设能力。

()建设实施。实施主体自主选择信誉良好的设备供应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有条件的实施主体应抓紧开展建设,尽快服务水稻生产。

()核验兑付。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提出核验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向通过校验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一批补助资金,后续再适时组织开展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二批补助资金,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纳入支持范围但未启动建设的实施主体,以及验收未通过、整改不到位的实施主体,将不予拨付资金。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保障粮食安全的角度切实重视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开展申报。要依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群众、注重实效”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引导实施主体提高设施综合利用效率。

()强化指导服务。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在关键农时节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集中育秧技术及机插秧相关配套技术培训指导,提高技术到位率。指导条件适宜的地区依托集中育秧设施开展油菜等育苗服务最大限度发挥设施利用效率。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插一体化服务,确保集中育秧成果惠及周边农户。

()严格风险防控。要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进度情况;要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核验程序,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同时加强对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在空闲期只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适时抽查,对实施效果差或者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主体,采取通报整改、扣减资金等措施。

()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媒体和渠道,对项目补助政策、增产增效优势等进行多种形式宣传,提高农户对集中育秧的认知度;同时对集中育秧示范推广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模式进行总结和宣传报道,不断提升集中育秧水平。


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联系人:彭义庆 马

联系电话:0728-5340010

邮 箱:375725411@qq.com


附件:1.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表

2.天门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

3.天门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

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表

序号

分档(按服务水稻大田面积,亩)

分类

补助标准

补助上限(万元)

1

200-500()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补助上限

12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10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4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2

2

500-1000(含)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24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21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7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3

3

1000-2000(含)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47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39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12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4

4

2000-3000(含)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73

栋薄月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60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20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7

5

大于3000

轻钢结构厂房+塑料大棚育苗

80

连栋薄膜温室+塑料大棚育苗

70

轻钢结构厂房+露地秧田育苗

23

连栋薄膜温室+露地秧田育苗

8

附件2


天门市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


一、基本情况

(一)实施主体发展概况。

(二)实施主体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需求情况。

二、建设内容

包括分档分类情况,建设地点(细化到乡镇、村、组),总体规模(育秧面积、栽插大田面积等),主要设施、设备等。

三、经费概算及预期效益

(一)经费概算及资金筹措情况、用款计划等。

(二)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潜在风险分析。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实行分档分类分批补助,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措施。

(二)技术措施。

(三)进度安排。建设各个阶段时间节点,包括计划动工及完工时间、申请核验时间、开展育秧时间等。

五、乡镇意见(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需求申报真实性承诺书


本合作社在此次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中承诺声明如下:

1、本社填报的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需求、申请补助金额、建设总投资均真实有效,取得相关部门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2、申报建设的水稻集中育秧设施若享受财政补贴,建成后水稻生产季节将用于开展水稻育秧,不会用于其他用途或者拆除变卖,做好设施管护,出现损坏将及时维修;

3、申报的水稻集中育秧设施不与其他政策资金重复补贴。

出现与上述承诺相违背情况,本社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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