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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0-360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气象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气象局2017部门预算
天门市气象局2017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03-30 00:00

   本预算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和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编制。草案所列内容准确、真实、完整。我部门将根据审查批复的预算做好执行工作,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并依法接受市人大审查监督。
  一、 部门概况
  反映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基本情况,包括:
  (一)部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和气象管理工作,行使气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执法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的发展规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组织开展各类重大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气象科技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发放审核意见书。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2个,即天门市气象局、天门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三)人员情况:气象局在职人员15人,在职编外6人;退休人员11人。人影办在职人员2人,退休人员1人。
  二、部门年度工作重点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推进重点领域气象改革,深化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升公共财政保障力度,加强气象服务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进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气象监测和预报能力建设,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三、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额1215140元。其中:地方财政人影经费拨款195140元,气象局拨款1020000万。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额1215140元。其中: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121514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1215140元。其中基本支出595140元,项目支出620000元。
  基本支出包括:(1)人员支出186810元。(2)日常公用支出8330元。
  项目支出包括:其他气象事务620000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
  (五) 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反映部门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预算支出安排机关运行经费8330元,其中:办公费3000元、印刷费220元、水电费600元、邮电费600元、差旅费2000元、维护费200元、会议费400元、培训费400元、公务接待费148元、工会经费762元。
  四、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反映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预算的年度对比,相关经费测算安排的主要依据等。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148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0148万元,按财政部规定公务费的2%核算;无公车运行维护费、购置费及出国出境费。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反映当年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明细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20000元。原因是增加了办公设备的购置。
  六、名词解释
  (一)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政府预算。
  (二)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财政预算安排且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六)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七)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八)对个人和家族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九)非税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
  (十)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十一)政府采购: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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