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6-28406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9月17日
名称
天门市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17日

天门市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17 15:07 来源:气象局

天门市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国气象局和湖北省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和流失,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综合管理科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所有资产均纳入中国气象局资产管理系统登记。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或购建应当充分考虑现有固定资产的配备情况及财力的可能,编制预算和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严格按照计划购建固定资产,做到专款专用。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购置的资产在报销前,无论是何种经费开支和通过何种渠道购买,由综合管理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办理验收、登记手续。未经验收、登记,一律不准报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如下: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项目竣工决算完成额入账;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对于建设周期比较长,在建设期间分期、分批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先按照暂估价值入账,然后待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调整。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拆除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后的余额,调整原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证或者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确定入账价值。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其实际价值确定后,再按照确定后的价值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由我方支付的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当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调出、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值注销。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使用

第十一条 对配备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办理领用交接手续。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和单位出具移交证明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外单位借用本单位固定资产,必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借出。

第十三条 对于合作项目中我局固定资产在合作单位使用的情况,由我局项目负责人管理,并由合作单位出具借用凭证,待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负责归还。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在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说明,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当固定资产在使用人或保管人变更后由于人为原因出现损坏或遗失等问题时,将追究原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变卖,是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者占有权、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过科学鉴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四)报损,指发生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指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使用,以取得经济效益为目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置:

(一)对确因长期使用磨损、技术落后等原因不宜继续使用,或者维护修理费用过高(修理费用在产品价值50%以上)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鉴定后可提出申请报废。

(二)对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或者本单位不适用等原因,但使用功能尚好的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鉴定后可申请调拨。

(三)对于因自然灾害、责任事故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进行报损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变卖或报损,严格按照省局的相关规定,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因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善,渎职、失职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固定资产,或遗失固定资产,将追究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按原价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局全体人员有义务配合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及时处理盈亏、毁损等问题,使账面结存数和实有数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政策或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或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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