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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3-43560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人社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就业创业政策“二十三条”
天门市就业创业政策“二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3-08-08 15:33

附件2


天门市就业创业政策“二十三条”


一、鼓励吸纳就业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企业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2000元补贴。

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人的补贴。

2、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服务企业用工

3、就业服务补贴

向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组织输送员工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以及相关单位和组织(含乡镇办场),输送的员工初次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照技师800/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00/人,普工300/人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和组织补贴。

4、以工带工补贴

非天门市户籍人员初次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300/人的标准向引荐人发放补贴,补贴对象为推荐非天门市户籍人员初次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的在岗职工。

5、大项目“一企一策”服务补贴

为我市新建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服务,自然年度内累计为项目企业推荐员工300人以上的,按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

三、支持稳岗扩岗

6、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22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1231日)

7、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是用工达到一定规模的且保持稳定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支持企业稳岗扩就业。

四、扶持自主创业

8、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9、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 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天创业人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 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可申请5-1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0、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且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作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11、返乡创业示范园奖补

在本市内设立返乡创业园,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奖补

本市内返乡创业项目,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的,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社会保险补贴

1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实际补贴标准按自然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人社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补贴期限从初次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14、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5、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职业技能培训

16、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的“九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人,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17、创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九类人员”、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和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18、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2023年补贴标准21//天)

19、岗前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的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标准的50%

20、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要途径,由企业和技工院校(其他职业院校及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联合实施。对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且在学徒培训期内取得与所从事工种密切相关的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 培训合格后按不低于4000/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六、失业保险降费

21、失业保险费降费

20235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0.7%,职工个人费率为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2、失业保险金发放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为1485/月。

23、技能提升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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