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A08302/2021-26853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无 |
标 题: | 在两个单位都参加了工伤保险,出现工伤时能享受双重待遇吗? |
案情
张某在一家货运公司工作,同时利用闲暇时间在某超市兼职。货运公司及张某兼职超市都为张某参加了工伤保险。
某日,张某在超市工作时,被货架上的货物砸伤右脚,后被认定为工伤。
张某想知道,他工作的两个单位都为他参加了工伤保险,他可以享受两份工伤保险待遇吗?
解析
答案是不可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本质属于损失补偿性保险的一种,目的是在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非是使职工由此获利。因此,想通过工伤保险获取过多的社会福利是不可取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只能由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单位承担,他无法从两个单位获得双重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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