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24494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3月07日
名称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补充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文号
天人社发〔2018〕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07日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补充保险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7 14:14 来源:市人社局

市医疗保险局,相关商业保险公司: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保待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17〕2号)规定,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特将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额补充保险结算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参保职工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余下部分在政策范围内由大额保险按90%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二、实行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大病补助政策。年度内个人住院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慢性病门诊待遇限额内自付费用纳入大病补助范围。一个年度内,大病补助的起付线为12000元,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在12000元-30000元的,补助60%;30000元(不含30000元)-100000元的,补助70%;100000元(不含100000元)以上补助80%。
  三、参保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不再享受大病补助待遇。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和大病补助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50万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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