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A08302/2021-40856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鄂人社发〔2021〕27号 |
标 题: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有关要求,决定从2021年9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809元/月、1620元/月、1485元/月、1368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衔接及提标后的资金筹集、核定认定、待遇发放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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