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24021
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名称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提示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4-06-12 11:40 来源: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相关用人单位:

为应对我市即将出现的高温天气,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严格落实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要落实好高温天气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二、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要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遇达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三、落实防暑降温配套措施及相关设施设备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四、发放高温补贴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根据我市高温津贴标准12元/天(湖北省高温津贴统一发放标准),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工作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

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多方协同治理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级工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要加强对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先进典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加强正面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主动介入因高温天气作业侵害劳动者权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及时予以稳妥处置。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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