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4、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职工个人费率0.3%,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5、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1、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政策。对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标准1485元╱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3、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4、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1年及以上人员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500元,参保不足1年人员的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发放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渠道
1、线下办理渠道:携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23号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窗口办理。
2、线上办理渠道:办理失业登记后,可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湖北政务网zwfw.hubei.gov.cn、手机微信-电子社保卡-卡面服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卡面服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直接办理。
咨询联系电话:0728--5297062
天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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