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01385
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3日
名称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金阿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号)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3日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金阿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2-01-13 13:55 来源: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北金阿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紫薯香酥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0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南洋大道(天门华安电子有限公司内)的湖北金阿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紫薯香酥饼”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紫薯香酥饼” 的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WH202110598 。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紫薯香酥饼”是当事人2021年9月10日生产的,共生产了10件(10盒/件,规格600g/盒),销售价格为60元/件,生产当日已经全部销往湖北汉口北情人结商行,销售金额600元(当事人有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至调查之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金额为600元,当事人没有盈利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详见:当事人的成本核算表)。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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