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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2-0138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杨场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杨场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2-01-13 13:58

现将湖北杨场酱制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食品【油辣萝卜丁(酱腌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湖北省天门市渔薪镇杨场村的湖北杨场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油辣萝卜丁(酱腌菜)”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测。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该批次“油辣萝卜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2021)GJS1-01162。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油辣萝卜丁”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生产的,生产了100箱,重13.5斤/箱,2021年10月14日以22.5元/箱的价格全部通过物流配送到襄阳的客户。经核实,涉案金额为22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50元。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整改并向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1015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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