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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2-0178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黄氏老面包子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3号)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黄氏老面包子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2-01-18 12:56

现将天门市黄氏老面包子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食品(长馒头)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天门市竟陵官路街38号的天门市黄氏老面包子铺生产销售的“长馒头”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测。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长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单编号:食安 2021-10-4969。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长馒头”是当事人2021年10月20日生产销售的,共生产销售了20个,销售价格为2元/个,当日全部销售完毕。据当事人陈述生产该批次馒头过程中使用的糖精钠由于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糖精钠的生产日期购进日期和数量,糖精钠于抽检当日使用完毕,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又购进“红星牌”糖精钠1袋,250g/袋,购进价格20元/袋,从10月22日开始使用,每次使用量不等(没有使用要求,凭个人感觉)11月15日已用完,用完后还没有购买。使用糖精钠共生产销售“长馒头”460个115公斤,销售价格2元/个,8元/公斤,销售金额为920元。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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