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许师傅戈盔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4号)
现将天门市许师傅戈盔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油条)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天门市陆羽大道怡湖花园一号楼首层商铺109号门面的天门市许师傅戈盔店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测。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食安2021-10-4516。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油条”是当事人2021年10月19日加工销售的,共加工销售了100根,销售价格为2元/根,当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200元,获利20元。据当事人陈述:在制售油条的过程中以前使用的是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炸出的油条不好看、味道也差。后来使用了复配膨松剂“油条精”,刚使用时,使用的量控制的很精确,后来使用该复配膨松剂“油条精”时没有精准计量,才导致该批次油条检验出铝的残留量超标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妈妈身患肝癌,并在协和医院多次住院和手术治疗,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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